机动车“转入”有修改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2014-07-28 08:36:47  责任编辑:李为华

  本报讯(记者 孙会芳 实习记者温慧茹)经石家庄市政府同意,石市环保局、公安交管局对2014年联合发布的《石家庄市关于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第四条款中的内容修改如下,并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外地转入本市的车辆由市公安交管局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受理。由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依据环保部“环保车型目录”,具备以下条件的,经检验合格后办理转入手续。

  一、注册登记一年以内达到“国Ⅳ”排放标准以上(含)的货车;

  二、注册登记三年以内达到“国Ⅳ”排放标准以上(含)的非营运车辆(不含货车);

  三、使用性质为营运车辆、出租车的不允许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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