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交警围堵 “三马子”兜起圈子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2015-11-27 10:32:23  责任编辑:李为华

  ■车主坐在车上不肯离开。

  ■民警现场开罚单。

  ■违法“三马子”被拖走。

  ■又一辆“三马子”被查扣。 本报首席记者 李青 摄

  11月26日,石市治堵办组织公安交管、城管、运管等部门,打响市区治堵第二战役,对市区堵点中的另一块“硬骨头”——运河桥客运站周边进行集中整治,当场查扣11辆违法“三车”,其中6辆涉嫌非法营运。

  □本报记者 孙会芳

  现场

  20余名执法人员

  围堵一辆“三马子”

  昨日14时50分,一辆载客“三马子”经过运河桥客运站南侧的建设大街与华新路交叉口时,执法人员要求其停车接受处理,车主不但不听从交警指挥,反而加大油门沿建设大街向南逃窜,被交警围堵了又在路口急转弯,接着兜起了大圈子,伺机从车流中逃走。好在当天执法人员众多,20余名执法人员形成合围之势,最终将这辆“三马子”扣压下来,并要求车主到长安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该“三马子”搭载的女乘客告诉记者,她从南三条市场上的车,准备到运河桥客运站。当时没有打到出租车,就搭乘上了这辆“三马子”,车主准备向她收费12元。车主在路口逃避检查、急转弯的时候,她吓坏了。“要价12块钱,比打出租车还贵,以后再也不坐危险的‘三马子’了。”

  15时10分,在运河桥客运站胜利北街班车进站口,聚集着十几辆“三马子”,司机都在围着刚刚出站的乘客喊客。执法人员迅速合围,将4辆“三马子”围在其中。见逃跑无望,几名车主采取了“蘑菇战术”——赖在车上,死活不肯离开。但拖延不能解决问题,这几名车主在磨蹭抗拒了20多分钟后,在多部门执法人员的联合压力下,不得不下车接受处理。

  据不完全统计,联合执法人员昨天下午当场查扣11辆违法“三车”,其中6辆涉嫌非法营运。等待他们的,将是依法处罚。

  解读

  认定范围:哪些车辆属于“三车”

  根据去年石家庄市政府发布的通告,“三车”是指营运人力三轮车,电动、燃油三轮车,电动、燃油四轮车(不含国家公告目录内车型),以上三类车含非法改、拼装三、四轮车。目前,石家庄严禁“三车”在市区二环内及主街主路二环至三环之间延伸线行驶。

  去年初,市区有高达4万余辆“三车”,每天引发30多起各类交通事故,是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重要因素。通过多轮集中整治,“三车”在二环内基本绝迹,但是受利益驱使,在运河桥客运站、白佛客运站、南焦客运站等处,仍潜伏着数量不小的“三车”,跟执法人员打游击,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畅通,市民反映强烈。

  处罚标准:“三车”上路这样处罚

  石市公安局交管局有关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有关“机动车”、“汽车”、“普通摩托车”的定义性规定,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四轮车,凡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无论是燃油还是电动,均属于机动车;电动(或者燃油)三轮车,不带驾驶室、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或者带驾驶室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千克的,属于汽车;在上述质量标准以下的,属于摩托车。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的规定,处200元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属于汽车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处1000元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属于摩托车的电动(燃油)三轮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处500元罚款。有前两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9条第2项的规定,处100元罚款。

  属于汽车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48条、第49条的规定,暂扣违法车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属于汽车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经营的,或者属于摩托车的电动(燃油)三轮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或者客运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第64条的规定,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石市治堵办有关人员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15日期限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6条的规定,运管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将暂扣的车辆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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