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首例:替人考驾照触法被刑拘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2015-12-30 09:24:27  责任编辑:李为华

  ■警方希望通过媒体,让更多的人了解“替考”涉嫌犯罪,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资料图片)

  昨日,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正式对外发布,12月25日,因驾驶证考试作弊的犯罪嫌疑人邢某被藁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12月28日,同案的赵某、周某投案自首。这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今年11月1日实施以来,石家庄警方正式对外发布的首宗当事人因“替考”而被刑拘的案件。新的刑法修正案还规定,在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国家考试中作弊,当事人可能会为此担负刑责。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还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党员作弊将会受到党纪处分。

  事件

  男子替考驾驶证 发现后被刑拘

  昨日,记者从藁城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了解到,12月25日上午,在石家庄市交管局驾驶证考试裕翔考点,科目三考试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9时许,负责其中一辆考试车的安全员杜利双突然发现,正在车上考试的考生和之前提供的身份证上的赵某不是同一个人,安全员当即责令该考生停车作进一步调查。

  据了解,参加当天报名考试的赵某是栾城区人。按相关规定,学员考试前,要在考场检录口提交流水号、身份证原件,并且还要验证指纹才能进入等候区。接下来是安全教育环节,工作人员会说明考场纪律、注意事项。然后是点名环节,被叫到的学员会被分组安排到考试车上进行科目三考试(路考)。然而,当天也不知哪个环节中出了问题,“枪手”竟然出现在了车上。安全员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报告了考场主考官,随后裕翔考点及时控制了这个上车考试的男子,并且报了警。

  据开发区分局办案民警赵军波、蔡均介绍,当日9时30分,接警后他们赶到现场,进一步调查得知,家住栾城区30岁的邢某是“枪手”,当天是替赵某考科目三,手里拿的是赵某的身份证。邢某交代,介绍自己“替考”的人是连襟周某。原来,家住栾城区的赵某从去年9月就开始张罗报考驾驶证,但是因为没有信心就请教邻居周某,希望他能帮忙物色个“枪手”替考。周某觉得自己的连襟邢某开车技术好,就提出让他来帮忙。

  警方随后查明,今年9月份,邢某悄悄替赵某考过了科目一。随后,赵某自己考过了科目二。12月25日考科目三,邢某受邀,来替赵某考试,不曾想被发现。他本以为被批评教育后会让其回家,民警给他看了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条款,向他讲明情况后,邢某顿时傻了眼,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会被刑事拘留。

  12月28日,迫于压力,赵某、周某投案自首。赵某被市交管局取消了考试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周某涉嫌介绍组织考试作弊,同时,二人也被藁城警方刑拘。目前,三名当事人因诸多原因被取保候审。

  石市交管局法制处谷处长介绍说,自11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九)》以来,尽管“替考”已经上升到了刑事案件的层面,但是许多人仍不以为然。一部分当事人属于法律观念淡薄,还有一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石市交管局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发现一起替考现象,严打一起,绝不手软。同时警方也希望通过媒体,让更多的人了解《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条款,引以为戒,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解读

  国家考试中作弊 最高获刑7年

  省会知名律师吕树茂认为,《刑法修正案(九)》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以来,已经涉及到市民生活中的诸多方面。比如,在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以往有一部分人会抱有侥幸心理,花钱找人替考,或者自己当“枪手”替人考试。在考场被发现后,当事人最多是被取消考试成绩、考试资格,有的受到批评教育,有的学校会按违反校规处理当事学生,处罚相对较轻。而《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特别是在高校,无论是替考者还是被替考者,都将涉嫌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吕树茂介绍,无论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等都属于国家考试,完全适用于上述法律条款。藁城区刑拘“替考”的案例中,三名当事人虽然目前被取保候审,但是已经因为驾驶证“替考”而违法,这应当引起更多人的警觉,档案中有了这样的违法犯罪记录,对自己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另据了解,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学生请人代考或当“枪手”

  不再仅按校规处分

  昨日,省会某高校管理部门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前大学生出现替考、作弊等行为,学校一般会按违反校规处理,这个过程中还会考虑到年轻人的前途,也会从轻处理。但这种情况在以后将会大不相同。对于替考、作弊等行为,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多项入罪罪名,学生考试作弊,请人代考,或者自己当“枪手”,都可能撞在“枪口”上。届时的处理,可远不只是“按校规处分”、开除那么简单了,轻则处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属于“组织作弊的”,最高可以判7年徒刑!

  昨日下午,记者从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了解到,为打击替考现象,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在官方网站专门发出通知,并公布了举报电话、网站地址。呼吁广大考生遵守各项考试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规党纪,文明应考、诚信应考。希望广大考生对作弊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举报电话是:0311-66007121。举报邮箱:yjs@hebeea.edu.cn。

  另外,记者从公安机关了解到,自11月1日以来,警方组织专门人员加强了网上巡查,针对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作弊、售卖作弊器材、买卖答案等相关信息进行集中汇总清理,对信息发布源头深入调查,严打深挖。警方同时呼吁广大市民,一旦发现网上违法发布考试作弊信息或者其他违法线索,可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会派专门人员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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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男子代考驾照

  被刑拘

  12月23日,房某、邱某在驾照考类别4考试中安排做弊、为他人替考,被刑事拘留。这是新的刑法修正案施行后,深圳交警查获的首宗当事人因“替考”而入刑的案子。

  12月23日9时许,在车管所类别一考场,工作人员巡场时发现,刚刚开考几分钟,一名身材偏胖、穿白色衣服、染黄色头发的考生,考试位置上居然变成了一名身段较瘦、穿黑色衣服的人员。通过在监控室核对材料,发现存在替考举动。现场民警立即对替考者邱某进行操控并突审,2小时后,邱某承认自己为黄某替考,且屡次为他人替考。办案民警查询得知,邱某替黄某代考暗地还有安排者房某。房某在得知黄某想要找人代考后,便安排自己熟悉的邱某替黄某参与类别4考试,并帮邱某编造身份证,身份证上用的是邱某的相片,但名字、家庭住址等材料信息都来自黄某。另据调查得知,房某手下有一批专职替考人员,他专门为他人安排替考和代考。

  据悉,黄某因找人代考,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而邱某和房某现已被刑事拘留。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当地首宗因涉嫌安排作弊被追查刑事责任的案子。

  □本报记者 董世杰 李惺 通讯员 张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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