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法院多措并举巧辨离婚案件 虚假债务证据真伪

2016-12-01 11:28:29 来源:元氏县法院 责任编辑:许广祯
元氏法院在日常的审理过程中经过专项调研,总结出了四条甄别方法,效果尤为良好。

    近年来,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在离婚案件中债务凭证真假难辨的现象也较为突出,元氏法院在日常的审理过程中经过专项调研,总结出了四条甄别方法,效果尤为良好。

    做好谈话笔录,固定证据。承办法官第一次接待当事人时,做详细的谈话笔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债务的形成时间、地点、用途、在场人、是否打借条、是否通过银行转账等情况予以书面确认。第一次谈话时将证据基本固定,为本次及以后可能发生的多次离婚诉讼打好了基础,严防当事人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与亲友串通做伪证。

    询问债权人,认真审核。询问核实债务的真实性时,部分第一次起诉的当事人事先并没有与亲友串通,如果临时起意编造债务,法官电话询问“债权人”时就会出现“债权人”回复与当事人陈述不一致的情况。法官通过观察并做好通话记录、情况记录,可以发现问题并排除绝大部分虚假债务。对于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严肃告知其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通知债权人出庭作证,严格比对。通知债权人到庭接受询问,首先明确告知其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的后果,施以震慑力;其次要求其详细陈述债务形成过程,并从逻辑次序上加以询问;对于债权人谈及的其他人,作好详细记录,以便庭后调查;将当事人的陈述与债权人的证言进行反复比较,如果当事人与债权人的陈述发生重大分歧,要求其予以解释,如不能作出明确合理解释,就不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多次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查阅前面几次诉讼案卷,仔细比对当事人、证人的陈述与前几次开庭陈述是否一致。

    梳理家庭财务,引导举证。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另一方当事人积极寻找证据,证实债务存在的不合理性,如对家庭收入与支出进行详细梳理,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债务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引导当事人举证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并未用于家庭支出,而是用于个人挥霍。(刘 勇 杜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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