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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名驾驶人记满12分且不参加考试,驾驶证停止使用

2017-09-05 14:15:29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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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记者 王嵩)9月5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今年8月份,石曼、耿旭光、王昭阳、刘乃涛等38名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被告知参加满分学习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学习培训,或在学习培训后未参加考试,其所持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停止使用期间不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如若驾驶机动车将按照无证驾驶机动车处罚。

按户籍地来看,这38名驾驶人涉及我省10地市,邯郸7人,廊坊、张家口各5人,承德、沧州各3人,石家庄、衡水、邢台、保定各2人,唐山1人;还有6人为外省户籍人员在我省注册或转入,户籍地分别为吉林、黑龙江、上海、河南、山东。省交管局警示以上驾驶人切勿驾驶机动车,以免驾车被查处给予无证驾驶处罚而因小失大,提醒及时到交管部门接受学习、考试,确保驾驶机动车的有效资格。详细信息可登录“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查看或咨询注册的车管所。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被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后,将不再具有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将被视为无证驾驶。法律依据:《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国法秘函【2005】436号),三、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省公安厅交管局提醒:请广大驾驶人养成定期查询驾驶证状态的好习惯,可注册登录“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http://he.122.gov.cn/),方便快捷准确的查询驾驶证、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记分情况和相关公告、公布信息,并可以快捷的办理交通违法、车驾管等业务。最好的驾驶习惯是守法文明行车,最安全的行车习惯也是守法文明行车。

附:2017年7月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名单

2017年08月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证因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到达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 现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责任编辑:王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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