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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不可赦 莫拿侥幸当借口

2021-07-22 08:52:46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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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车事关交通安全和家庭幸福,酒后驾驶严重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是造成个人、家庭和社会悲剧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酒驾醉驾的惨痛案例我们一再警示宣传,但是仍有一些驾驶员报着侥幸心理,把高速公路当成酒驾醉驾的“法外之地”,不惜“挺而走险”。据统计,河北高速交警今年以来共查获酒驾行为176起,醉驾行为79起,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下面我们摘取一些典型案例,希望能够警醒更多的交通参与者,做到警钟长鸣,慎始慎终。

案例一:无中生有“造”出驾驶员

6月16日23时左右,河北高速交警邯郸支队磁县大队民警,在京港澳高速磁县服务区对一辆车牌号为豫E的小轿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车内只有副驾驶一位乘客,驾驶座上空无一人。民警上前询问:“就你一个人?”乘客称:“没有,司机上厕所去了!”民警追问:“你是司机吧”?坐在副驾驶上的邱某坚称司机去厕所了。

因为民警并未发现从这辆车上下过人,所以将邱某带至违法处理室并要求其提供司机的联系方式,邱某不仅拒绝联系司机,还故意逃避民警的提问,此时民警发现邱某身上有酒气,多年的工作经验让民警感觉到眼前这个人在撒谎。由于邱某坚称自己不是驾驶员,民警通过调取高速公路沿线卡口视频发现该车全程没有停车下人。在一番耐心劝说之后,邱某终于承认自己就是司机,在进入服务区时发现有交警检查,就将车停在了停车位上,并在车内从驾驶位挪到了副驾驶的位置,本以为计划的天衣无缝,谁知还是被细心的民警发现了。随后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4mg/100ml,涉嫌醉驾,民警将其带至磁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检测结果为88.95mg/100ml达到了醉驾标准。随后,民警依照相关法律对其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邱某因醉驾涉嫌刑事处罚民警将其移交有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案例二:嫁祸于人“甩”锅樱桃

6月13日,河北高速交警秦皇岛支队秦皇岛大队民警,在京哈高速秦皇岛东收费站对一辆轻型货车检查时,发现驾驶室内有酒气,遂对该车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即检测仪发出报警,民警立即将驾驶人带至警务亭做进一步核查。

当民警询问其喝了多少酒时?驾驶员称:“没喝酒,就吃了几颗樱桃,吃了蓝莓酸奶蛋糕......”但酒精检测仪显示,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4mg/100ml,在证据面前,驾驶人不得不承认自己上午9点喝了四两白酒,一直休息到晚上7点左右才出门,遇到民警检查时遂想出吃樱桃导致酒驾的借口。

民警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依法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10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迷迷糊糊 “躺”平高速路

6月8日清晨,河北高速交警承德支队下板城大队民警巡逻至承秦高速承德方向10公里处时,发现一辆白色轿车骑线停在应急车道和行车道之间,后方未摆放警示标志,民警连忙上前查看情况。

民警连续敲击车窗几分钟后不见驾驶人开门,出于对驾驶人安全考虑,民警打开了车门,发现司机在驾驶位上躺卧熟睡,于是将其拍打叫醒。询问中,当事人一脸茫然看着前方和过往车辆,称不知道自己在高速上,不知道自己是怎么上的高速,为什么在高速上睡觉……

民警见其思维混乱,且身上有浓重酒气遂用呼气式酒精筛查仪对当事人进行筛查,显示当事人处于饮酒状态。就在民警要带其前往大队处理时,该男子又称车上是两个人,自己是被他人带到高速公路上的,后经民警调取其驾驶车辆行车轨迹照片,确定就是该男子驾驶的车辆。

经进一步检测,该男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该男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将面临驾驶证吊销,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同时该男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移交承德县检察院进一步侦办中,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四:好兄弟齐被查 “喝”出来的祸端

6月8日20时45分,河北高速交警邢台支队邢台大队民警,在京港澳高速邢台口发现两辆货车一前一后到达收费站,就在前车驾驶员接受检查时,后车悄悄倒车然后掉头逆行直至停到路边。

民警察觉异样后立即将后车驾驶人商某拦停了解情况。当民警要求商某出示证件时,商某始终不愿意出示证件。当民警对商某进行酒精测试时,商某才承认自己和前车司机安某一同喝了酒。随后民警将他带至警务室,此时前车驾驶员已在警务室等候。经了解,两辆货车驾驶人是一起送货认识的,当晚两人在一起喝了一顿酒,准备第二天拉货后离开。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前货车司机安某酒精含量为76mg/ml,后货车司机商某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二人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抽血检测,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5.42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商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9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安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的处罚;对商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案例五:撞车叫骂 “耍”酒风

5月12日20时左右,一辆小轿车行驶至首都环线高速242公里(廊坊方向)处,追尾前方正常行驶的大货车。

河北高速交警廊坊支队固安大队民警查看事故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发现小轿车司机刘某在驾驶过程中完全处于一种半意识状态,小轿车由首都环线高速固安南收费站上高速在收费站就出现了在收费通道内倒车的反常行为。驶入高速后,在第一行车道行驶过程中连续变更车道,并多次偏离行驶路线,在与中央隔离带发生刮擦后继续行驶了16分钟,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大货车追尾相撞。高速交警找到正在不停叫骂的肇事司机刘某,并迅速将其控制到安全区域。刘某依旧耍酒疯,要对执勤民警进行攻击,民警果断采取措施将其约束在警车内。

经检测,刘某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8毫克,属于醉酒驾驶,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醉酒驾驶,驾驶人刘某被依法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因其醉酒驾驶涉嫌刑事违法,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高速交警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并处50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你握紧方向盘的那一刻,你的行为不仅关乎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关乎他人的生命安全,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坚决抵制酒驾醉驾行为。

责任编辑:王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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